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未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地名更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在60日内更换,地名销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及时撤销。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