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未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

地名更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在60日内更换,地名销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及时撤销。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