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街、巷、居民住宅区和广场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列入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