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管理:(一)乡镇、建制村地名标志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设置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门牌标志由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其他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准确和完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