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管理:

(一)乡镇、建制村地名标志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设置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门牌标志由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其他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定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准确和完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