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标准地名标志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制作、设置,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