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七条已修改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未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名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