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文、图表、广告、出版物中应使用标准地名。市、县(区)规划部门编制的城乡发展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