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六条已修改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不能续存的地名,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公示销名。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注销该地名。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