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可以有偿命名、更名。有偿命名、更名所得用于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