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九条已修改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