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十条已修改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和埋藏条件划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