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