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