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搬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