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