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