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