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恪尽职守,互相配合,保证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