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