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十二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