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