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十一条已修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特别情况需要扩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护区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地理界线。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