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已修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