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构,建立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队伍,做好纠纷解决程序引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构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