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指导,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行政管理领域纠纷量大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受理纠纷,或者设立专门调解机构,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