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