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