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一)与纠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