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与纠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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