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二十四条有效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还有争议的,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调解方案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异议的,该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