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