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约定允许调解组织对未达成协议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承诺接受的,该处理意见可以视为调解协议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