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三)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终止调解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