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解决途径/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第二十条有效调解组织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完成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继续调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