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河道管理义务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环境。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