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林(渔业)、环境保护、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