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