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拒不履行的,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