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替代补偿措施进行等效等量补偿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