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