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补偿工程。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