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跨区域河道实行区域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具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