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对县管以上河道应当设置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