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河道保护、整治、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并完善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