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将扬州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