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扬州古城保护坚持尊重历史、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明清历史城区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为保护重点。古城遗址区以历代城市空间结构、地上地下文化遗存为保护重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