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依法出租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和修缮义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