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

依法出租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和修缮义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