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选址避开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遗址、遗迹;(二)工程建设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三)工程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或者重要历史遗迹的,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