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历史文化街区内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二)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风格、空间布局、高度、体量、色调等,符合扬州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列入扬州古城保护名录的街巷修缮时保持其原有特征;(四)新建和改造房屋、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等手续。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