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选址避开探明的重要地下文物遗址、遗迹;

(二)工程建设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三)工程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或者重要历史遗迹的,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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