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