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扬州古城保护相关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扬州古城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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