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明清历史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损害扬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破坏或者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

(三)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建筑构件;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

(五)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井、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本条例列举的行道树;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工业遗产;

(七)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八)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九)新建建(构)筑物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其他受保护的建(构)筑物、古遗址的安全和利用;

(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一)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