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

(一)战国-六朝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城池遗址;

(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宋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迹;

(三)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河道(床)及其桥梁、码头、涵闸、堤坝等设施遗迹;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五)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

(六)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庙、宫观、驿站、市场、手工业作坊、重要建筑基址、古墓葬等遗存;

(七)历史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